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关于同意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

关于同意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

〔川财会〕字外所临证第4号
2026-01-21

关于同意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

四川省财政厅

关于同意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

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:

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。

根据财政部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》(财会〔2011〕4号),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,并颁发(川财会)字外所临证第4号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》1份,有效期为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7月21日。你所应当按照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》及时进行业务报备。

四川省财政厅

2026年1月21日

立即登录